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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陆巨与施伟明、唐云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巨,施伟明,唐云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882号原告:陆巨,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柯桥街道滨港新村滨港园3幢607室。委托代理人:金焕军,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伟明,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东湖农场集体宿舍,现住绍兴县柯岩街道今日阳光庭园31幢02室。被告:唐云娣,,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县柯桥街道万商路694号1幢201室,现住绍兴县柯岩街道今日阳光庭园31幢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巨诉被告施伟明、唐云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屠    李    强审判员 周力佳人民陪审员莫伯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