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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丁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刑初字第46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1990年12月、1997年11月分别因犯盗窃罪两次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和一年六个月;2009年8月12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9)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中上旬,汪学进、龚清军(均已判刑)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承租了位于嘉善县魏塘镇车站村野师庵浜13号后面房屋,以雇用赌场工作人员、提供免费晚餐、安排专人给庄家提供香烟、饮料的方式开设赌场,组织、招引以湖北籍人员为主的不特定人员参与赌博,并以抽头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自2009年3月16日至2009年3月25日,汪学进等人的赌场于每天中午12点至晚上20点左右进行营业,汪学军、龚清军等人共从中抽头获利77000余元。被告人丁某明知汪学进等人开设赌场,仍受雇在赌场营业期间负责为赌场望风,并从中非法获利13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汪学进、龚清军、朱文、丁三新、黄北齐、谢菊妹供述,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而提供帮助,已构成开设���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2日起至2010年4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静中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红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