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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214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金塔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与绍兴县金洲棉麻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金塔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绍兴县金洲棉麻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2149号原告:绍兴金塔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向前。委托代理人:李旭南。被告:绍兴县金洲棉麻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少枫。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金塔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金洲棉麻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金塔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1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