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淳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方小平、方茶英与何风潮、杜华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小平,方茶英,何风潮,杜华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方小平。原告:方茶英。被告:何风潮。被告:杜华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小平、方茶英与被告何风潮、杜华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小平、方茶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方小平、洪茶英负担。审判员  徐卫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罗欣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