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江民一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钟振勇与邓宁、黄仕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振勇,邓宁,黄仕龙,黄明,邓将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江民一初字第890号原告钟振勇,男,1960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宁市江南区。被告邓宁,女,1969年8月13出生,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江南区。被告黄仕龙,男,1989年7月26日,住南宁市。被告黄明,男,1970年9月17日,现住南宁市。被告邓将杰,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原告钟振勇诉被告邓宁、黄仕龙、黄明、邓将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振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89元,原告钟振勇已申请免交,本院准许。审判员 李立勋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