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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乐清市××电力金××有限公司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电力金××有限公司,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810号原告:乐清市××电力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前××村。法定代表人:张×。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电力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30元,由原告乐清市××电力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文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