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乐清市××电力金××有限公司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电力金××有限公司,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810号原告:乐清市××电力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前××村。法定代表人:张×。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电力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30元,由原告乐清市××电力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文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