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529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雷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5292号原告雷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原告雷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茹亮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