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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529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雷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5292号原告雷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原告雷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茹亮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