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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遂商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罗××与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董××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1202号原告罗××。被告董××。原告罗××诉被告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武文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1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诉称,被告董××于2008年8月1日向案外人杨某某借款5000元,约定于2008年8月8日归还,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又于2008年10月25日再次向杨某某借款25000元,约定于2008年11月30日前归还,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于2008年11月2日第三次向杨某某借款2000元,约定于2008年11月10日前归还,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三次共向杨某某借款32000元,均已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但被告董××至今本息分文未还。原告罗××于2009年10月27日与案外人杨洪某某成债权转让协议,将杨某某对董××的债权借款本金32000元及利息全部转让给原告,杨某某将相关债权凭证(借条3张)于当日交给原告。杨某某于当日书写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原告于2009年10月29日通过遂昌县邮政局向被告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被告于11月6日在回执单上签字,并收取了通知书。该债权杨某某已依法转让给原告并已将通知书送达给被告,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及利息。为此,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债权32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5000元的利息从2008年8月9日起计算,2000元的利息从2008年11月11日起计算,25000元的利息从2008年12月1日起计算);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董××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借条三份,待证被告向案外人杨某某借款共计32000元;2、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待证案外人杨某某将被告欠其320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3、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待证案外人杨某某告知被告董××向原告清偿所欠的32000元借款及利息;4、投递查询一份,待证原告已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被告;5、邮件详情单一份,待证被告已签收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的事实。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对本案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本案事实与原告的诉称相一致。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董××向案外人杨某某借款32000元,有借条为证,现债权人杨某某已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罗××,有债权转让协议书为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董××,故转让关系成立并生效。现受让人罗××要求债务人董××支付债权转让款32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董××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债权转让款32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本金5000元的利息从2008年8月9日起计算,本金2000元的利息从2008年11月11日起计算,本金25000元的利息从2008年12月1日起计算;逾期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法院确定偿还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武文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溢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