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虞市海联化工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佳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海联化工有限公司,绍兴市佳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891号原告上虞市海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道墟镇中心村。法定代表人陈海荣,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全夫,上虞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绍兴市佳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海塘村。法定代表人王加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海联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佳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虞市海联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虞市海联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4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人民币41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缪高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