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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东沟砖厂、刘三狗与魏文喜、左全运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东沟砖厂、刘三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长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6月11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文喜、左全运与申请执行人刘兰狗还有其他纠纷正在诉讼中,申请执行人刘三狗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