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363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费鉴龙与陈建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鉴龙,陈建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631号原告:费鉴龙,男,194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杨柳风,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迪,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费鉴龙与被告陈建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鉴龙撤回对被告陈建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费鉴龙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穆 勤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哲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