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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蔡新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新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刑初字第46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新,农民。2007年7月、2008年6月两次因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0月31日被刑满释放。2009年9月11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9)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新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9月11日4时许,被告人蔡新至嘉善县罗星街道城南村薛家桥新村353号底楼东北角租房外,扳断两根防盗窗直楞后钻窗进入郑光平室内,窃走郑枕头边的CECT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50元。后在逃离小区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光平陈述,证人郑敏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新为实施盗窃而撬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蔡新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新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1日起至2010年9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静中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红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