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陆巨与施伟明、唐云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巨,施伟明,唐云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882号原告:陆巨。委托代理人:金焕军。被告:施伟明。被告:唐云娣。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巨诉被告施伟明、唐云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屠李强审 判 员 周力佳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