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民初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李云祥与盛基工业(嘉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2073号原告李云祥。委托代理人,任汝平。被告盛基工业(嘉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雨果·德利弗。委托代理人,唐建伟。委托代理人,凌巧荣。本院于2009年9月9日受理原告李云祥与被告盛基工业(嘉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云祥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盛基工业(嘉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认为:原告李云祥撤回对被告盛基工业(嘉善)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云祥撤回对被告盛基工业(嘉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定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倪引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