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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甲与卢××、吴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甲,卢××,吴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511号原告:吴甲。被告:卢××。被告:吴乙。本院于2009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甲诉被告卢××、吴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甲撤诉。本案受理费1579元,减半收取78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海瑞人民陪审员  鲍英存人民陪审员  杨仁忠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益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