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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363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费××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631号原告:费××。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费××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费××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穆 勤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哲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