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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蒋卫泽、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蒋林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卫泽,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蒋林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064号原告:蒋卫泽。组。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5910095774。委托代理人:徐伯镇,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三里桥路685号。委托代理人:徐学民,浙江家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林根。省平湖市新埭镇鱼圻塘村新林浜16号。公民身份号码:××1963113****x。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卫泽与被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蒋林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卫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卫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卫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08元,减半收取3204元,由蒋卫泽负担。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孙美华人民陪审员  孙利瓦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