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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民初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章磊与盛基工业(嘉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2071号原告章磊。委托代理人,任汝平,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基工业(嘉善)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经济开发区四期精密机械园。法定代表人,雨果·德利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建伟,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凌巧荣,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09年9月9日受理原告章磊与被告盛基工业(嘉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章磊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盛基工业(嘉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认为:原告章磊撤回对被告盛基工业(嘉善)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磊撤回对被告盛基工业(嘉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定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倪引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