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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商初字第305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双浦支行与陈佰伟、吴昌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双浦支行,陈佰伟,吴昌美,袁法林,俞桂珍,郑国明,郑亚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3056号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双浦支行。负责人:周建荣。委托代理人:余宾。被告:陈佰伟。被告:吴昌美。被告:袁法林。被告:俞桂珍。被告:郑国明。被告:郑亚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双浦支行诉被告陈佰伟、吴昌美、袁法林、俞桂珍、郑国明、郑亚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双浦支行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双浦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倪 泓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郑海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