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963号原告:刘××。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国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彭迅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