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733号
原告:浙江兆山建材集团诸暨第二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阮村。
法定代表人:柴仲江,
委托代理人:李建康,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潘林兔,新昌县人,住新昌县大明市乡丁家园村。
被告:潘亚珍,新昌县人,住新昌县城关镇下礼泉阳隆山脚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兆山建材集团诸暨第二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林兔、被告潘亚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两被告下落不明,至本案事实无法查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徐土钍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许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