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商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09-11-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利丰塑胶有限公司与杭州亚林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利丰塑胶有限公司,杭州亚林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1023号原告:浙江利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福溪街道莪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安永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俊、何晓威,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亚林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萧山宁围镇富民路3号。法定代表人:叶月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利丰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亚林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本案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利丰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450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浙江利丰塑胶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钦群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