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478号
裁判日期: 2009-11-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商业银行义乌支行与浙江唯一塑胶有限公司、浙江百汇包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商业银行义乌支行,浙江唯一塑胶有限公司,浙江百汇包装有限公司,义乌市金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吴炬月,贾爱芳,吴文刚,王雪源,吴军良,张惠萍,丁鼎春,王桂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478号原告金华市商业银行义乌支行。住所地:义乌市篁园路118号。负责人曹李俭,行长。被告浙江唯一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上溪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炬月。被告浙江百汇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孝顺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军良被告义乌市金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丁鼎春被告吴炬月,男,194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上溪镇祥贝村。被告贾爱芳,女,195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上溪镇祥贝村。被告吴文刚,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上溪镇祥贝村。被告王雪源,女,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上溪镇祥贝村。被告吴军良,男,196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孝顺镇低田村。被告张惠萍。被告丁鼎春,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佛堂镇芳山村52号。被告王桂仙,堂镇芳山村5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商业银行义乌支行诉被告浙江唯一塑胶有限公司、浙江百汇包装有限公司、义乌市金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吴炬月、贾爱芳、吴文刚、王雪源、吴军良、张惠萍、丁鼎春、王桂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商业银行义乌支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金华市商业银行义乌支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查封、冻结如下财产:被告浙江百汇包装有限公司在农行金华孝顺支行655201040×××88帐号内的存款。被告吴军良、张惠萍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商苑11-1-2××号房产(权证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a001316**号、义乌房江东共字第a00143945号)。被告吴军良、张惠萍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宾王市场F1-005、F1-0××号的房产(权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238**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238**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伟平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冯 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