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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3597号

裁判日期: 2009-11-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石传明与金烈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传明,金烈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597号原告石传明,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店口镇侠父村长澜澜东南100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建翔、XX忠,杭州市律正法律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金烈淼,住诸暨市阮市镇杨梅桥村袁村25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传明与被告金烈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传明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传明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意见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依法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石传明负担。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方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