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3597号
裁判日期: 2009-11-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石传明与金烈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传明,金烈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597号原告石传明,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店口镇侠父村长澜澜东南100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建翔、XX忠,杭州市律正法律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金烈淼,住诸暨市阮市镇杨梅桥村袁村25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传明与被告金烈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传明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传明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意见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依法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石传明负担。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方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