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临罗商初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09-11-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桂宏与季夫贵、临沂市嘉祥建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宏,季夫贵,临沂市嘉祥建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临罗商初字第2091号原告赵桂宏,男,195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季夫贵,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临沂市嘉祥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叶家岭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陈汉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宏与被告季夫贵、临沂市嘉祥建陶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二被告价值280万元的内墙砖生产线一条及附属设备、厦工牌铲车一台、办公楼及宿舍楼、地板砖产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季夫贵、临沂市嘉祥建陶有限公司价值280万元的内墙砖生产线一条及附属设备、厦工牌铲车一台、办公楼及宿舍楼、地板砖产品。查封期间由被告自行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郭 涛审判员 苏 光审判员 诸葛晓鲁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徐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