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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09-11-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与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926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程××。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与被告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逾期未预交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叶朝霞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 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