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青商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09-11-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与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926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程××。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与被告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逾期未预交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叶朝霞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 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