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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武侯民初字第4015号

裁判日期: 2009-11-09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赵全民与被告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九龙分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全民,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九龙分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武侯民初字第4015号原告赵全民。委托代理人孟小慧,四川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九龙分社。住所地:成都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全民诉被告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九龙分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全民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全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全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赵全民负担。审判员  李成春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邱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