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2102号
裁判日期: 2009-11-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荣鑫纤维有限公司与海盐县福田袜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荣鑫纤维有限公司,海盐县福田袜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2102号原告:浙江荣鑫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经济开发区双园路1号。法定代表人:葛掌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鸣杰、徐虹,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盐县福田袜厂。住所地:海盐县百步工业区南c区。代表人:倪云林,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荣鑫纤维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盐县福田袜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浙江荣鑫纤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47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70元,合计947元,由原告浙江荣鑫纤维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群新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叶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