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商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09-11-09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方烈勋与金洪飞、高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烈勋,金洪飞,高农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692号原告:方烈勋。被告:金洪飞。被告:高农娟。原告方烈勋为与被告金洪飞、高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烈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洪飞、高农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烈勋诉称:2008年3月,被告金洪飞、高农娟以要用棉纱急需进货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约定每月付清3%月息,借款期半年。2008年9月8日借款到期时,被告还款10000元,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因高农娟与金洪飞系夫妻,且借款用于家庭经营,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金洪飞、高农娟立即归还借款40000元、利息8400元、违约金1764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方烈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金洪飞于2008年3月8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2、户籍证明一份,证明两被告年龄、身份等基本情况,二者系夫妻关系。被告金洪飞、高农娟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权。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08年3月8日,被告金洪飞、高农娟以家庭工厂有数台织机要用棉纱急需进货为由,向原告方烈勋借款50000元,被告金洪飞与原告方烈勋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每月付清3%月息,借款期为半年,自2008年3月8日起至2008年9月8日止,若逾期不还款,被告还应支付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违约金,双方发生争议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诉讼。2008年9月8日借款到期时,被告还款10000元,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因高农娟与金洪飞系夫妻,且借款用于家庭经营,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所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烈勋与被告金洪飞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金洪飞还款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的借款发生在金洪飞与高农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的用途是用于家庭经营的工厂,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高农娟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支持。双方在借款时对逾期还款的责任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逾期利率,原告虽然可以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但是折算后的实际利率也应以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限,因此对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金洪飞、高农娟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洪飞、高农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方烈勋借款人民币40000元;二、被告金洪飞、高农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方烈勋借款的逾期利息人民币8400元;三、被告金洪飞、高农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方烈勋借款的违约金人民币297元(以本金40000元,自2008年9月8日起至2009年7月7日止,共计302天,按年利率6.57%的四倍计算后剔除逾期利息8400元);四、驳回原告方烈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04元,由原告方烈勋负担204元,被告金洪飞、高农娟负担1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4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审 判 长 程煜峰人民陪审员 金前进人民陪审员 倪世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汪光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