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乐商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09-11-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946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徐××。被告:黄××。委托代理人: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王岳峰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范亚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