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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934-1号

裁判日期: 2009-11-09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某诉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村委会第四村民小组代理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934-1号 申请人陈某诉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村委会第四村民小组代理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09)咸秦民监督字第00029号支付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53600元,并承担诉讼费380元,执行费710元,共计5469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934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岗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胥保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