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09-11-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甲与薛××、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甲,薛××,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1046号原告:杨甲。委托代理人:杨乙、王××。被告:薛××。被告:张××。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甲与被告薛××、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颜爱燕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秀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