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09-11-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倪氏副食品贸易中心与绍兴县宏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倪氏副食品贸易中心,绍兴县宏瑞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880号原告:绍兴市越城倪氏副食品贸易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4583947—6)。住所地:绍兴市新建北路**幢***室。投资人:倪国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金土,绍兴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绍兴县宏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号。法定代表人:唐国萍,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彭小菊,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宋宏亮,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倪氏副食品贸易中心诉被告绍兴县宏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越城倪氏副食品贸易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7元,减半收取42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70元,合计893.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