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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09-11-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高××与沈××、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沈××,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554号原告高××。被告沈××。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沈××、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扣押被告沈××、朱××2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沈××、朱××银行帐户内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冻结款额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国荣二0〇九年十一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海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