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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1980号

裁判日期: 2009-11-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陆永梅与颜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永梅,颜军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980号原告:陆永梅,女,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谷里镇天桥村第3组。委托代理人:许伟,温岭市箬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颜军华,市三星大道1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永梅与被告颜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永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陆永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干军辉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代书 记员  胡王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