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980号
裁判日期: 2009-11-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陆永梅与颜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永梅,颜军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980号原告:陆永梅,女,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谷里镇天桥村第3组。委托代理人:许伟,温岭市箬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颜军华,市三星大道1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永梅与被告颜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永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陆永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干军辉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代书 记员 胡王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