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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2197号

裁判日期: 2009-11-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钟××与台州市龙模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台州市龙模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197号原告:钟××。委托代理人:王甲。被告:台州市龙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乙。委托代理人:杜××。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为与被告台州市龙模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9元,减半收取1054.5元,由原告钟××负担。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代书记员 赵惠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