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灞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09-11-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西安弘林经贸有限公司与陕西鼎鑫商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弘林经贸有限公司,陕西鼎鑫商务有限公司,邵建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79号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弘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关南街20号。法定代表人吴凤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文广,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陕西鼎鑫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海洋小区。法定代表人冯运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路小红,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东,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邵建平。陕西三阳实业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窦丽华,女,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弘林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鼎鑫商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弘林经贸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陕西鼎鑫商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6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西安弘林经贸有限公司与陕西鼎鑫商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及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安弘林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鼎鑫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及反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132元,原告已预交,应由其承担6377元,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12755元。本案反诉费42800元,被告已预交,应由其承担14266元,退回被告案件受理费28534元。审 判 长 王 毅审 判 员 赵耀世代理审判员 徐 严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袁美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