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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2994号

裁判日期: 2009-11-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汝锋与永康市天安君阁工贸有限公司、周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汝锋,永康市天安君阁工贸有限公司,周帅,周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2994号原告:周汝锋,永康市西城街道水碓头村尖大山5号。委托代理人:应希汉。委托代理人:吴美聪。被告:永康市天安君阁工贸有限公司。康市花街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周有汉。被告:周帅,康市芝英街道游溪塘村黄龙路40号。被告:周斌,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二弄33幢1单元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汝锋与被告永康市天安君阁工贸有限公司、周帅、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周汝锋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可玖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代书记员 胡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