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119号
裁判日期: 2009-11-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义乌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永信通讯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义乌市永信通讯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119号原告义乌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机场路625号3幢。法定代表人邓德庚,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盛英特,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义亭镇古亭塘村4组。系公司员工。被告义乌市永信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中路592号5楼。法定代表人王锦峰,系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永信通讯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楼凤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