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09-11-09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雷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刑初字第42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2003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10月5日刑满释放;2009年6月25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字(2009)第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0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至6月初,被告人雷某在嘉善县陶庄镇时速网吧内,多次在互联网上利用QQ即时通讯软件,在自已QQ号码为34×××74内设立多个群。并在群内共享空间内提供视屏种子文件、解压缩文件、TXT文件等下载文件,向群内成员传播淫秽视频文件、小说等物品。经嘉善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其中视屏文件116部、小说文件1878篇均系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顾庆华、薛锦锋、杨煜的证言;嘉善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远程勘验检查录像资料、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附录图表、下载目录证实:下载小说1985篇,视屏文件116个,图片142张。QQ群69375576共享区内的视频、图片文件汇总表、淫秽物品送审移交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明知是淫秽物品,多次利用互联网在自已的QQ向群内成员予以传播,其中视屏文件达116部、小说文件达1878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雷曾晶的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10年1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胜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曹 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