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09-11-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江鸿与磐安县郑氏手织布服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鸿,磐安县郑氏手织布服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132号原告:江鸿,男,1980年9月7日出生,住衢州市世纪美林小区4幢2单元302室。被告:磐安县郑氏手织布服饰厂,住所地:磐安县九和乡南坑村。法定代表人:郑芬兰,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鸿诉被告磐安县郑氏手织布服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鸿于200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鸿负担。审判员 李海声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陈海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