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2439号
裁判日期: 2009-11-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郑××、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郑××,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439号原告:王××。被告:郑××。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郑××、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5595元,由原告王××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令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代书 记员 包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