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09-11-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与徐××、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徐××,葛××,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691号原告:王××。被告:徐××。被告:葛××。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徐××、葛××、潘××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王××负担。审 判 长 林德春审 判 员 丁志方审 判 员 应建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代书记员 韩旭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