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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09-11-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崔××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984号原告崔××。委托代理人夏××。被告吴×。委托代理人欧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0元,由崔××负担。审 判 长  朱 勤代理审判员  胡金刚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代书 记员  夏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