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09-11-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崔××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984号原告崔××。委托代理人夏××。被告吴×。委托代理人欧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0元,由崔××负担。审 判 长 朱 勤代理审判员 胡金刚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代书 记员 夏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