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民终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09-11-09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姚光明与温州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14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光明。委托代理人郑庆福。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坤。上诉人姚光明、温州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08)温鹿民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光明于2009年11月5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姚光明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上诉人温州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光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32元,由上诉人姚光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宗波审判员 刘宏杰审判员 马永利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叶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