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09-11-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爱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爱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779号原告李某1,男,199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第二中学学生。法定代理人李某2,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苍山县。被告李爱强,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爱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09年11月9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对被告李爱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李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