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商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09-11-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江××与王××、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王××,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375号原告:江××。委托代理人:徐××。委托代理人:周×。被告:王××。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暨市××马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委托代理人: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诉被告王××、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曲波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3039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195.5元,退回原告15195.5元。审 判 长 孙 丽人民陪审员 朱天禄人民陪审员 赵惠健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程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