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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09-11-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炯与章颂刚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炯,章颂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2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炯,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金侨花园**栋500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颂刚,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上庄路**号***室。上诉人孙炯因与被上诉人章颂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商初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认为,2009年10月26日本院向其送达限期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该通知书于2009年10月29日因拒收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因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蒋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