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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2968号

裁判日期: 2009-11-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立明与林浙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立明,林浙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2968号原告:吴立明,省江阴市青阳镇桐岐村吴家场9号,公民身份号码:320219196306152772。委托代理人:陈志毅,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世银,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浙闽,大坟山沿村12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立明与被告林浙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立明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且已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立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立明负担。审判长  朱建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陈飞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