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永商初字第2968号
裁判日期: 2009-11-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立明与林浙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立明,林浙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2968号原告:吴立明,省江阴市青阳镇桐岐村吴家场9号,公民身份号码:320219196306152772。委托代理人:陈志毅,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世银,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浙闽,大坟山沿村12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立明与被告林浙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立明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且已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立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立明负担。审判长 朱建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陈飞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