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3943号
裁判日期: 2009-11-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永康市新超园林工具厂与慈溪裕盛电子有限公司、宁波市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新超园林工具厂,慈溪裕盛电子有限公司,宁波市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943号原告:永康市新超园林工具厂(合伙企业),住所地:永康市古山镇四村下谢山28号。代表人:成新超,厂长。被告:慈溪裕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掌起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金树,董事长。被告:宁波市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外贸大厦。法定代表人:柴晨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新超园林工具厂诉被告慈溪裕盛电子有限公司、宁波市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新超园林工具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史久瑜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来自: